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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保监会: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

来源:东方财富    发布时间:2022-07-29 17:50   作者:东方财富   阅读量:5249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决策部署,加快发展商业性养老金融业务,进一步丰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最近几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工,农,中,建四家大型银行将在合福,广,成,安,青五个城市开展具体的养老储蓄试点工作单家银行试点规模不超过100亿元,试点期限为一年具体的养老储蓄产品包括整存整取,整存整取,整存整取三种产品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四个档次,产品利率略高于大型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挂牌利率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单家试点银行存款人最高存款本金限额为50万元由于改革试点银行体系需要一些时间,试点将于2022年11月左右开始《通知》要求试点银行做好产品设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具体养老储蓄业务的稳健运行

下一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将密切跟踪养老储蓄试点具体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试点安全平稳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研究推广试点经验,推动构建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为商业银行更好服务

注意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5号

安徽,广东,四川,陕西,青岛银行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广州,成都,xi安分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不断推进养老金融改革,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供给,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2022年11月20日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合肥,广州,成都,Xi,青岛开展具体的养老储蓄试点试用期暂定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银行特定养老储蓄业务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

二,试点要求

试点银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发挥商业银行储蓄业务优势,推出满足长期养老需求,充分体现养老功能的特定养老储蓄产品,促进特定养老储蓄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差异化养老金融需求

试点银行应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架构,为试点工作提供充足的资源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完善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做好系统R&D和改造工作

试点银行应严格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业务落实储蓄业务和个人账户管理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特定养老储蓄业务,不非法吸收或虚假增加存款

试点银行应做好特定养老储蓄业务的风险管理,充分评估风险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有效防控风险做好产品宣传和消费者教育工作,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监督和管理

试点银行应制定具体的养老金储蓄试点方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试点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办理具体养老储蓄业务前,应向试点地区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试点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试点地区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试点地区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要继续关注具体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导试点银行科学设计产品,优化服务,稳健经营,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试点地区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具体养老储蓄业务的监督检查,对违法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试点地区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督促试点银行做好消费者教育和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退休理念。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试点地区的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试点经验,促进养老金融改革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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