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校外培训合同样本明令禁止“培训贷”
来源:国际商业网 发布时间:2021-10-15 22:06 作者:国际商业网
10月13日,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2021年修订),要求培训机构“亮证签约”,明确禁止“培训贷款”收费方式。

特别是提示中明确指出,培训机构不得以培训贷款的方式收取费用,所有垫付费用应当全部进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通过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此前,北京、重庆、广东等地已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培训贷款或给予风险警示。
北京:禁止“培训贷款”。
5月25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003010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款支付培训费。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的学生使用培训贷款支付费用。
对于收费期限,《办法》规定,按照培训期限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或变相收取跨越3个月以上的费用;按课时收费,每科不得一次性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充电和同时充电,只能选择充电周期较短的,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此外,《办法》指出,所有学生的预付费用必须进入本机构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本机构以外的账户收取培训费。
广东省小额贷款协会建议,“培训贷款”利率过高,风险较大。
“双减”政策出台两天后,广东省小额贷款协会于7月26日发布《办法》,认为“双减”政策将对培训贷款、教育分期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未来开展培训贷款业务难度较大。
广东省小额贷款协会认为,培训贷款业务存在四大风险。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培训贷款业务时要注意贷款利率过高,不符合国家公益贷款的利率要求。二是贷款使用监管不到位,小额贷款公司收到预付资金后未核实第三方合作机构使用情况,或存在第三方合作机构挪用贷款的违法现象;三是小额贷款公司要警惕第三方合作机构在学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学员骗取培训费用贷款;第四,学生申请退学退贷时,第三方合作组织拒绝协助办理退贷,导致纠纷。
重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教育贷款”现状进行了调查。
7月底,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医疗美容、教育培训、住房租赁三大领域贷款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要求相关机构上报合作机构、在建贷款余额、综合年化利率、在建贷款数、逾期90天金额、逾期90天户数等详细情况。
上述政策的出台、风险预警和市场调查都与“双减”政策息息相关。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培训贷业务的风险提示》。
003010强调校外培训的公益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将义务教育学科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定价方式,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滥收费用和过度逐利行为。通过第三方托管和风险准备金,管控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加强培训领域贷款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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